博美犬论坛
标题:
养狗人不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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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影敖菊
时间:
2009-8-6 12:27
标题:
养狗人不是公民?
昨天东方早报头版头条就是《上海将立法限制宠物狗出行》
文章开篇便说“市民一直关心的养犬立法有了新进展”,我一阵欣喜,以为新条例一定会充分考虑所有市民的权利,不料接着的通篇报道气势汹汹,完全是一副“管理者”的派头——“应禁止
XXXXX
”、“如不加管理
XXXXX
”、“养狗人的义务、不养狗人的权利”、“养狗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原来如此,养狗的都不包含在“市民”这个范畴之内,都是需要管理的对象。
如若不然,为什么没有只字提到养狗人的权利呢?可能有人看到这里又会跳脚道:“人的权利尚且不能彻底保障,何况狗权?!”对不起,请看仔细,我们确实是在谈论人的权利,只不过这些人——养狗。即便我们真的讨论狗权,也不代表人的权利会被忽视,就象我们强调妇女权利的时候并不会剥夺男性公民的权利。在男性公民权利没有充分得到维护时,我们就不可以维护妇女权利了吗?在大多数人还没有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时,我们就没有读博士的权利了?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任何公民”包括监狱里的犯人,占少数的民族、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躺在病床上的植物人,当然也包括养狗的人。如果新的法规只规定“养狗人的义务、不养狗人的权利”,那显然与《宪法》相抵触,应视为无效(可能有更贴切的法律学专用名词)。
“养狗人妨碍了不养狗人的权利”?
我们保护养狗人的权利,并不代表一定会损害不养狗人的权利,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有你没我。关于“狗是人类的朋友”这个论点,这里就不展开了,我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否定狗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给人类提供帮助——警示、保卫、陪伴、抚慰等等。我的邻居就说我家的狗带给她安全感,因为它会在陌生人靠近时吠叫;在很多居民区也可以看到孩子与邻家的狗快乐嬉戏的场面。可见养狗与不养狗者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如用一个时髦的名字,叫做“博弈”。
另外,某些情况下不养狗人所谓的权利是否正当呢?如果他刻意逗引我的狗引发了攻击应该谁负责?如果他对狗有恐惧症,离开十米还声称我牵着的狗吓坏了他,我是否要因为他原本的心理疾病而声称造成的伤害负责?
“养犬在给少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却给多数人带来麻烦甚至造成危害”?
虽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危害论”未必站得住脚,但即使“危害”存在,那么是不是“少数人”的权利一定可以被牺牲,以满足“多数人”的需要?我们可不可以因为“私家车在给少部分人带来出行便捷的同时,却给多数行人带来麻烦甚至造成危害”而规定所有私车不得上路?我们在制定《车辆管理办法》的时候是不是只要听取多数行人的意见?如果多数人认为我的车子只有停在我自家客厅里才最不妨碍别人,法律是不是就可以这么规定?显然不可以,因为宪法赋予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践踏。
由此可见,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当首先(至少是同时)充分考虑养狗者的权利。作为养狗人,我想至少首先有权利(和义务)保证我所饲养的宠物的健康。狗不是汽车,狗是一种动物,有它特有的习性。大多数狗必须在户外大小便,必须有足够的户外活动空间和时间(长期拘禁的狗才更有攻击倾向)、必须会吠叫示警。如果法律规定狗不能出现在所有的公共场合、任何情况都不得吠叫,那是不合情理的,除非法律确实想变相地表达“城市禁止养狗”。(这种有名无实的法规也不是没有)。
如果立法者有允许公民养狗的诚意,那么在立法时应首先明确
明确立法意图——是希望狗与人能和谐相处,在满足养狗需要的同时协调他们与邻里的关系;还是简单地“管理”,划地界、定尺寸、高收费、一再剥夺养狗人的权利?
后者固然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但是所引发的民怨沸腾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接着,立法机构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目的主要是弄清法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弄清法案起草将涉及哪些方面的关系,如何加以协调;弄清与法案起草相关的经验有哪些可以借鉴等等。例如,要解决狗随地便溺的问题,可以规定主人有责任及时清理狗的粪便,违反者可处以罚款,也可以规定狗如果在他人的汽车轮胎上小便,车主有权要求清理。但如果规定主人要连树根上的小便一起清理,这就没有丝毫可行性了。国外城市养狗历史悠久,有非常成熟的法律条文和管理体系可以借鉴,即使不完全照搬照抄,但大多数问题还是可以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的。
在法案起草以后,立法机构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不但是征求法案决策者,与法案有关的各部门、机构、组织的一家阿,还应征求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的意见。在犬类管理立法中,还有比养狗人更有资格成为“有关人员”的吗?另外,除了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更应该听取动物行为专家的意见,以明确法规是否与犬类的基本行为模式相矛盾,从而导致该法规的接受度和可行性缺失。
总之,法律的制定应符合民意,无论养狗不养狗,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的声音都是民意。
作者:
菲妹
时间:
2009-8-6 12:38
这个“法”偶就看过算过了。
要出门的照样出门,要NN的照样NN,要叫的照样叫。
总不见得为了依法,我还要把狗狗养成耗子---见不得人???
作者:
猴皮他妈
时间:
2009-8-6 17:57
不养狗的是公民养狗的是狗民
作者:
阿麦滴腐败蓝图
时间:
2009-8-6 19:50
无视那些无聊的法律,p都放不出一个
作者:
晨光
时间:
2009-8-6 23:46
无视~
飘过~
作者:
珊珊小丫頭
时间:
2009-8-6 23:48
怎么在深圳``都沒有這些問題啊~~~~~哈哈哈``滿大街的遛狗狗```也沒人敢說什么````城管也不敢管```
作者:
晨光
时间:
2009-8-6 23:50
原帖由
珊珊小丫頭
于 2009-8-6 23:48 发表
怎么在深圳``都沒有這些問題啊~~~~~哈哈哈``滿大街的遛狗狗```也沒人敢說什么````城管也不敢管```
深圳据说是狗狗的天堂啊~
我估计可能深圳市长也是爱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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